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1號
SCDV,98,訴,31,2009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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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金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8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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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