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高誠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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