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陽國際半導體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650.6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
98年3月1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
34.422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
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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