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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