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郵務送達 費用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並預納郵務送 達費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 ,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 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三、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殘障 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弟曾鄔勝現就讀於空中大學之相關證明文件。六、提出聲請人遭強制執行扣薪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執行命 令)。
七、說明聲請人自前任職公司鬥昇股份有限公司、永三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何時離職?如非自願性離職,是 否領有遣散費?並具體說明該筆資金之用途、去向為何?八、提出聲請人長姐曾于庭代聲請人償還協商金額之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代償還至何時?及提出聲請人償還還款金額於長 姐曾于庭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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