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釋明與發票人黃少芳為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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