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620號
TNHM,91,上易,620,200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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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О號 A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卅五號
   (即自訴人)
   代 表 人 丙 ○ ○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五四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原係設於台中市○區○○街卅五號之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菩 安公司)之禮儀師,負有向客戶收取喪葬服務款等業務。竟於任職期間,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訴狀誤載為 十一月下旬)起至九十年八月間止,先後九次將其在台中市區向楊有財等客戶所 收受之業務上所持有而應繳回該公司之喪葬服務款共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六萬 九千九百七十元,侵占入己,私自花用(其每次收款之時間、金額、客戶名稱、 死者姓名均如附表所示)。嗣為該公司查覺,除由其薪資、獎金中扣抵三十七萬 四千九百七十元償還外,尚欠餘款六十九萬五千元迭經催討未還。二、案經菩安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下稱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代表人丙○○指訴 情節相符,並有立據書影本、服務明細單影本等附卷足資佐證,罪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九次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所侵占之金額達一百零六萬餘 元之多,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前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乙紙附卷足憑,審理中坦白認過,前復已償還三十七萬餘元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適 當。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按被告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 ,其因一時失慮,而侵占自訴人款項,犯後深表悔意,惡性尚輕,復與自訴人於 本院達成和解,承諾分期償還所侵占之款項,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自訴人已表 明不予追究,經記明筆錄可按,其經此次之偵審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 收款時間 │金額(新台幣)│ 客戶名稱 │ 死者姓名 │備 考 │
├───┼─────┼───────┼─────┼──────┼────┤
│ 一 │ 89.12.26 │一一六五00元│ 楊有財 │ 楊豐權 │ │
├───┼─────┼───────┼─────┼──────┼────┤
│ 二 │ 90.1 │ 六七四00元│ 貢國強 │ 貢蔡素梅 │ │
├───┼─────┼───────┼─────┼──────┼────┤
│ 三 │ 90.3.13 │一四0四六0元│ 孫象國 │ 孫洪蔭梅 │ │
├───┼─────┼───────┼─────┼──────┼────┤
│ 四 │ 90.4.30 │一六七五五0元│ 林復明 │ 林溪火 │ │
├───┼─────┼───────┼─────┼──────┼────┤
│ 五 │ 90.4.30 │ 二七二八0元│ 陳萬煌 │ 陳宋鑾嬌 │ │
├───┼─────┼───────┼─────┼──────┼────┤
│ 六 │ 90.7.29 │一一五三五0元│ 薛昌實 │ 薛世良 │ │
├───┼─────┼───────┼─────┼──────┼────┤
│ 七 │ 90.8 │ 七六五00元│ 劉乾智 │ 詹麗觀 │ │
└───┴─────┴───────┴─────┴──────┴────┘
┌───┬─────┬───────┬─────┬──────┬────┐
│ 八 │ 90.8 │二五六000元│ 王世才王林文 │ │
├───┼─────┼───────┼─────┼──────┼────┤
│ 九 │ 90.8 │一0二九三0元│ 林進村林全枝 │ │
├───┴─────┴───────┴─────┴──────┴────┤
│備 註 :以上侵占金額合計為0000000元,除由其薪資獎 中扣抵三七 │
│ 四九七0元償還外,尚欠六九五000元未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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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