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895號
SCDV,98,司促,3895,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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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技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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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