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債 權 人 奇亮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能富即新富水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新富水電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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