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19號
SCDV,98,司促,3719,200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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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債 權 人 奇亮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能富即新富水電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新富水電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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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亮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