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所附支票
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翔禎企業有限公司)。
二、請具狀補正MV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