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82號
SCDV,98,司促,3482,2009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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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所附支票
  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翔禎企業有限公司)。
二、請具狀補正MV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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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