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被 告 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等二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2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等加重強盜既遂、未遂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 盜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330 條第1 、2 項、第321 條第 1 項第3 款等加重強盜既遂、未遂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之虞,而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 ,於民國98年1 月8 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二人所犯加重強盜及竊盜等罪嫌 ,業經本院判決宣告罪刑,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 甲○○、丙○二人自98年4 月8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