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五三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選任辯護人 陳 慧 博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八
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五0二六號)及移送原審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八號),提
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號所載偽造之印章、及偽造文書其上之印文或署押,編號十二至十三之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間某日,在 台南市某處乘己○○委託史義昌辦理貸款時,向不知情之史義昌佯稱有辦法幫己 ○○辦理信用卡,乃自史義昌處取得己○○之身分證影本,再於八十六年十月間 在不詳地點,偽造設址於台南市○○路九二號六樓二號之旺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旺福公司,內含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印章一顆,以偽造旺福公司出 具之己○○八十六年八、九、十月份薪資袋各一個,並各於其上偽造旺福公司統 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各一枚,共計三枚、及偽造旺福公司印章、戊○印章各一顆, 以偽造旺福公司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出具之員工(己○○)職務證明書一紙,其 上偽造旺福公司及戊○印文各一枚、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 ,其上偽造旺福公司及戊○印文各一枚、不實之中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簿一 頁、及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在不詳地點,在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信用卡申請 人簽署欄上偽造己○○署押一枚,以偽造會員申請表,持向美國運通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美國運通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美國運通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該信用卡 ,取得信用卡後,在信用卡上偽簽己○○之姓名,再分別持該信用卡於八十六年 十一月十九日及二十日,在台南市○○路二三五號之「藝境設計家」及中華西路 一段四二二號之「兔女郎KTV」各消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並於簽帳 單上偽簽己○○之署押,均使各該簽帳單具有己○○為簽帳單上所載之消費之文 義,上開商家均因陷於錯誤同意其消費,丁○○因而獲得上開消費之不法利益, 均足以生損害於美國運通銀行及己○○。詎丁○○又承上開概括犯意,於同年十 月中旬某日,在台南市○○路三四號計程車派車站,向丙○○佯稱可代辦信用卡 ,乃取得丙○○之身分證影本,其後一方面告知丙○○申請信用卡未通過,另一 方面則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在不詳地點,偽造設址於台南市○○街○段十二巷三 四一號之玖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順公司)印章、乙○○印章各一顆,以 偽造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並於其上偽造玖順公司及乙○ ○印文各一枚、不實之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頁,及於八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在不詳地點,在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信用卡申請人簽署
欄上偽造丙○○署押一枚,持向美國運通銀行申請丙○○之信用卡,使美國運通 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予丁○○,丁○○乃持該信用卡,以同上揭手法,分 別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十二日,二度至「金絲貓視聽歌唱中心」消費,各獲取 三萬五千三百元、四萬一千二百元額度之不法利益,又於同年月十四日及十七日 ,二度至阿義汽車音響社,各獲取三萬七千七百元、五萬八千八百五十元上開消 費之不法利益,均足以生損害於美國運通銀行及丙○○。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及丙○○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固坦承向史義昌取得己○○身份證影本及向告訴人丙○ ○取得其身分證影本,惟否認有右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 行,辯解略稱:我只是基於好心轉手把己○○、丙○○二人的身分證影本分別交 給綽號「司機川」之計程車司機(被告稱該人與其在同一地點排班)辦理信用卡 ,己○○的事以後我就不知道了,丙○○的信用卡沒有辦成時,我有告訴丙○○ ,以後的事我也不知道,我沒有拿到他們的信用卡,亦未拿信用卡消費、也沒有 在簽帳單上簽名云云。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己○○、告訴人丙○○指陳綦詳,己○○所述核與證人史 義昌在警訊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一件、旺福公司 出具之己○○八十六年八、九、十月份薪資袋各一個、旺福公司出具之八十六 年十月十七日員工職務證明書及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一紙 、中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簿一頁、簽帳單二件(以上為己○○部分)、美 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一件、玖順公司出具之丙○○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頁、補發帳單二 件(以上為丙○○部分)等附卷可稽。證人即旺福公司負責人戊○於本院證述 伊公司是房屋仲介,原則上都是請銷售小姐,所以不應該會有男性員工等語, 卷內旺福公司之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上之印章均非該公司所有,亦有戊 ○所具函件一件可憑(本院卷第一宗一九二頁、第二宗一項)、證人即玖順公 司負責人乙○○於本院證述「(公司名稱)原先是巨順後來改為玖順,公司的 名稱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工程有限公司,所得人的住址也是用手寫的, 這張扣繳憑單不是我們公司簽出去的,上面的印章也不可能是我們公司和我個 人的。我們公司的扣繳憑單是會計小姐負責的,因為公司名稱不同所以不是我 們開的,也沒有這個員工。」(本院卷第一宗一九三頁)等各語屬實,足見扣 繳憑單上「旺福房屋仲有限公司」「戊○」「玖順工程有限公司」「乙○○」 、員工職務證明書上之「旺福房屋仲有限公司」「戊○」、薪資袋上「旺福房 屋仲有限公司」(內載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文均係偽造,查旺福公司員工職 務證書及扣繳憑單上「旺福房屋仲有限公司」「戊○」之印文均相同,而與薪 資袋上「旺福房屋仲有限公司」(內載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文不同,足稽確 有偽造「旺福房屋仲有限公司」印章二顆、「玖順工程有限公司」、「乙○○ 」、「戊○」印章各一顆之情事。又上開中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簿一頁, 其上未記載己○○姓名及帳號,惟己○○在該行並無存款帳戶,有該行九十一
年三月十一日興南存字第六六號函一件可憑(本院卷第一宗一四二),上開台 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載有戶名「丙○○」及帳號,惟非該合 作社所有,有該社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一四號函一件可憑( 本院卷第一宗一七三頁),亦可證該存款資料均非己○○及丙○○所有,洵可 認定。
(二)雖被告丁○○辯稱將身分證影本交與「司機川」辦理申請信用卡,而信用卡係 重要證件,流入他人之手可能造成重大損害,被告既敢將上開重要證件交與所 謂之「司機川」,必對該「司機川」其人相當之了解,故衡之常理,被告必確 知「司機川」其人之姓名住址,以便對於委託辦理信用卡之人有所交待,然被 告始終未能陳明其人之真正姓名住址,以供原審及本院傳喚調查,其辯詞已屬 難以採信,且丙○○亦係排班之計程車司機,果真有「司機川」其人,則丙○ ○逕委託「司機川」代辦信用卡即可,何必交由被告輾轉交予「司機川」辦理 ,顯見被告係自行或委託不知情之人辦理右揭信用卡二件之申請事項(公訴人 認有「司機川」者參與共犯本件犯行,尚有誤會),其辯稱交由「司機川」辦 理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並不可採。再按被告既供稱替人代辦信用卡未賺取工 本費,何以願冒此風險將他人之重要證件交與不甚熟識之「司機川」其人之理 ?況所留用之聯絡電話竟係被告所使用之電話號碼已如上述,依常理而論,若 果真確係由被告交給「司機川」辦理,所留用之電話當非被告所使用之電話, 因而被告上開辯解前後矛盾,顯係畏罪之詞,所辯不足採信。被告於原審聲請 訊問之證人壬○○雖到庭證稱「(問:司機川為何人?答稱)我們只叫綽號川 仔,是在八十七年五、六月間認識的,我知道他有在幫人辦理信用卡」等語在 卷(原審卷六一頁),惟縱有司機川之人在幫人辦理信用卡,惟既不能證明被 告確有將身分證資料交予司機川之人;雖被告再聲請傳喚證人壬○○以證明被 告有無幫人代辦請領信用卡?是否尚有人認識司機川?惟該址查無此人,有退 回之信封為證(本院卷第一宗六五頁),致無從再為訊問,且被告除以開計程 車外,是否有為人辦理信用卡,乃其個人之事,壬○○未必知悉,本院經核認 無訊問之必要。
(三)又右揭信用卡二件之申請事宜,既係被告一人單獨所為已如前述,則右揭全部 文書、署押、印文均為被告所偽造或委由不知情之第三人所寫,已可推知,且 參以審視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警訊時簽名及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及同年月 二十八日偵訊時簽名之筆跡,其筆順流暢,運筆特徵與右揭信用卡申請書等全 部文書內所填載之文字相同,可知上開文字均為同一人即被告所寫,被告所辯 上開文書均非其所為云云,顯屬圖卸之詞,並不足採。又被告請求鑑定筆跡, 以證明上開文書非被告所為一節,經本院將被告丁○○之簽名筆跡、原審當庭 所寫筆跡與相關信用卡申請書、薪資袋、簽帳單上所寫己○○名字、補發簽帳 單上所寫丙○○名字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惟因無法蒐集被 告丁○○平日所寫,與信用卡申請表上類同之筆跡多件,致無法鑑定,有該局 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刑鑑字第二二二五三七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一宗八九頁 )、且經原審及本院函調上開消費之單據,均因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調得原本 ,被告於上開警訊及偵訊簽名之後,其嗣後簽名之運筆方法顯已不同,包含原
審當庭令被告書寫「己○○、台南市○○路三八八巷四樓六號」十遍(見原審 卷十七頁)之時,雖經原審催促其以自然方式快速書寫,被告仍緩慢運筆,耗 時良久,所書筆順則凝滯造作,甚而同一文字如「陳、永、路、前、樓」等字 及阿拉伯數字三、六、八等,均前後運筆方式不同,可知被告早已警覺其筆跡 將為證據資料之一部分,而特意作偽,況被告若欲隱避其筆跡,亦有委託不知 情之人書寫之可能,有些筆跡亦有可能與被告之筆跡有所不同,是縱鑑定該信 用卡申請書上之筆跡與被告丁○○筆跡不同,亦不執為非被告偽造之證明資料 ,故本院認已無作筆跡鑑定之價值及必要,爰不再將被告筆跡送鑑定。(四)再查「己○○」於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所載,「己○○」之住宅地址為 台南市○○路三八八號四樓之六,電話○六─0000000號(按上開電話 可供運通公司人員電話查核所用),然經查該電話實係被告丁○○於八十六年 十月十七日所申請,且指定裝設於台南市○○路五九九號十八樓之九,而「丙 ○○」於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記載住宅地址亦為台南市○○路五九九號 十八樓之九,此有中華電信公司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南服一字第八七○○六○ ○○七七號、及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南服二字第九一00六00一六四號函各一 件在卷可稽(偵卷十二頁、本院卷第一宗一三八頁),是被告丁○○均得利用 該電話或該處地址,取得己○○、丙○○之信用卡,要可認定,據此更可見右 揭信用卡二件之申請,實乃被告一人所為。被告聲請向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 電信分公司台南營運處函查(0六)0000000號電話於八十六年十月、 十一月間本機及轉接電話之申請裝機人、裝機地址,及(0六)000000 0,(0六)0000000號電話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月間本機及轉接電 話之申請裝機人及裝機地址,均核無必要。
(五)又被告申請信用卡後,先後在「兔女郎KTV」及金絲貓視聽歌唱中心消費, 按公眾營業場所,消費人數眾多,營業場所認卡不認人,只要消費者所持之信 用卡係合於正常程序所申領,縱由被告交由他人使用,營業場所人員亦無法避 免或予以得悉該卡是否係被冒用,上開以信用卡消費時間距今又已長達一年半 之久,營業人員當已無法認出究係何人前往消費,因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再聲 請傳訊上開營業人員到庭指認是否被告前往消費云云,本院亦認無此必要。被 告另聲請訊問證人甲○○、辛○○、庚○○,惟甲○○已死亡(本院卷第一六 六頁),辛○○為己○○申請信用卡之聯絡人,庚○○為己○○之子,均無從 證明,本件即非被告所申請。
(六)此外,復有附表所示除印章部分外之物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罪證明 確,被告所辯為飾卸刑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又公訴人所移送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八號併辦部分,核與公訴人所起訴犯罪事實有連續 關係,屬同一事實,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二、查在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信用卡申請人簽署欄上偽簽己○○、丙○○姓名 、在旺福公司出具之己○○八十六年八、九、十月份薪資袋各一個偽造旺福公司 及負責人戊○印文、在旺福公司出具之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 造旺福公司及戊○印文、在旺福公司出具己○○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上偽造旺福公司及戊○印文,在玖順公司出具丙○○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偽造玖順公司及負責乙○○印文,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 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己○○及丙○○申請之文書、旺福公司及 玖順公司出具之證明文書,均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又關於信用卡 交易,特約商店有確認信用卡之有效性與簽名之同一性義務,故對於持卡人之有 無支付能力並無調查義務,縱持卡人無支付能力,仍得由發卡銀行經由聯合處理 中心受領價金,亦即,持卡人欠缺支付能力之危險負擔均由聯合處理中心與發卡 銀行負擔,是特約商店並非受騙人或受害人;惟發卡銀行對於特約商店經由聯合 處理中心轉送之簽帳單,誤信為日後持卡人一定依約償還,因而代持卡人墊付價 款予特約商店,乃係因受詐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支付之處分行為,持卡人於使發 卡銀行代墊價款予特約商店,因而得有不法利益,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公訴人 認被告持信用卡消費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 ,惟所述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又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各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三、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認丁○○持該信用 卡至阿義汽車音響社,各獲取三萬七千七百元、五萬八千八百五十元貨品之財物 ,惟查持卡人於使發卡銀行代墊價款予特約商店,因而得有不法利益,自應成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原判決認係成立同法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容有未合;又被告持該偽造之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等文書向美國 運通銀行申信用卡,漏未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間,尚有未合;又對於被告偽 造印文,須先偽造印章,原審漏未論述,亦有未當;又在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 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姓名欄填寫姓名,僅在識別係何人之員工職務證 明書、薪資袋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既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則未經 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原審判決竟認為係偽造「己○○ 」署押,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自亦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 罪,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不當之判決,予以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對社會上信用交易制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未能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資懲儆,又附表編號一至十一 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偽造之文書其上之署押或印文均係被告所偽造,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規定,併均宣告沒收,編號十二至十三號所示,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 所用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四、又公訴人雖於起訴書內引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關於偽造公印或公印文之規定,惟 遍查卷內資料並無被告偽造公印或公印文之事證,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上開犯行,
故上開法條應係公訴人贅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高 明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否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移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
編號 名稱
一、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信用卡申請人簽署欄上偽造之「己○○」署押壹枚。二、偽造之「旺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戊○」印章各壹顆、旺福房屋仲介有限公 司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旺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及「戊○」印文各壹枚、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偽造之「旺 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戊○」印文各壹枚。三、偽造之「旺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內含統一發票專用章)」印章壹顆,旺福房屋 仲介有限公司出具己○○之八十六年八、九、十月份薪資袋偽造之「旺福房屋仲 介有限公司(內含統一發票專用章文字)」印文各壹枚,共計參枚。四、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藝境設計家簽帳單上偽造之「己○○」署押壹枚。五、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兔女郎KTV簽帳單上偽造之「己○○」署押壹枚。六、己○○信用卡上偽造之「己○○」署押壹枚。七、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申請表信用卡申請人簽署欄上偽造之「丙○○」署押壹枚。八、偽造「玖順工程有限公司」及「乙○○」印章各壹顆、玖順工程有限公司八十五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偽造之「玖順工程有限公司」及「乙○○」印 文各壹枚。
九、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同年月十二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壹枚。十、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同年月十七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壹枚。十一、丙○○信用卡上偽造之「丙○○」署押壹枚。
十二、中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簿壹頁。
十三、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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