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博智國際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融監督管│中國信託商│97年5月20日 │1,250元 │0000000 │ │
│ │理基金-保 │業銀行板橋│ │ │ │ │
│ │險局404專 │分行 │ │ │ │ │
│ │戶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