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1年度,122號
TCHV,91,上易,122,200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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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丙○○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於本審言詞辯論期日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乙○○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丙○○與伊係夫妻,上訴人甲○○曾是丙○○所僱用之會計,渠二人明知 丙○○為有配偶之人,故意相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被上訴人 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向該管警察派出所報案後,前往其二人同居處 所(彰化縣田尾鄉東平巷二三0弄二十八號)抓姦,才知上訴人二人通姦並生下 一子,才提出通姦罪告訴,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終結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二號),並經原審法院刑事庭以簡易判決處有期徒 刑四月(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
㈡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於七十年七月一日結婚,婚後被上訴人除撫育上訴人丙 ○○與前配偶所生長子曾雨田長大成人,又與上訴人丙○○共同生育次子曾子庭 ,多年來夫妻二人胼手胝足共創事業,小有成就。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夫妻 二人雖非佳偶,但被上訴人百般忍讓,一向配合,甚至將名下三筆土地兩棟透天 房屋均提供上訴人丙○○及其所經營之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匠公司) 向銀行貸款周轉。詎料,上訴人丙○○竟用被上訴人財產抵押借款去養小老婆, 並利用富匠公司資產新成立鴻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泊公司),負責人曾雨田 即為上訴人丙○○之長子,所有收入均挪作己用,將被上訴人瞞在鼓裡,被上訴 人還努力賺錢養家,供應上訴人丙○○金錢周轉。直到九十年三、四月間,上訴 人丙○○忽然離家不歸,地下錢莊登門要債,貸款銀行催繳利息否則查封被上訴 人所有財產,被上訴人四處打聽才知上訴人丙○○與上訴人甲○○二人捲款潛逃 ,同居一處,被上訴人始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報警,前往其同居處所抓姦。 ㈢上訴人二人見東窗事發,乃藉詞興訟,先提出妨害自由告訴,又提出離婚訴訟( 原審九十年度家調字第四二三號),行徑囂張,毫無悔意,實令被上訴人傷心欲 絕。上訴人甲○○於妨害自由案件出庭應訊時,已坦承姦情,惟檢察官詢問是否 願意悔改私下和解與丙○○斷絕往來時,猶斷然拒絕,還要被上訴人識相自行求 去,態度惡劣,上訴人更化暗為明,公然同居,二度傷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 起訴前曾請求上訴人丙○○清償所有貸款債務,同意協議離婚,成全上訴人二人 ,從此兩不相欠,但上訴人卻置之不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訴請上訴人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方面則以:被上訴人先前曾與第三人通姦,並經刑事判決確定,上訴人二 人事後才相識同居,被上訴人犯錯在先,請求賠償不合理,資為抗辯。四、原審判命上訴人丙○○甲○○二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參拾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所命給付,上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五、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係於七十年七月一日結婚,上訴人丙○○竟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之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與知情之上 訴人甲○○在台北市、彰化縣、雲林縣境內之汽車旅館等處通姦、相姦多次,上 訴人甲○○並因而受孕,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產下一子,嗣經被上訴人查悉提 出通姦罪告訴,由原審法院以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各處上訴人有 期徒刑四月確定,此有調閱之上開刑事案卷為證,上訴人對前述通姦、相姦之事 實,均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分別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本件 上訴人丙○○明知自己為被上訴人之夫,上訴人甲○○明知丙○○與被上訴人有 夫妻關係,竟仍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起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連續為通姦 、相姦行為,上訴人甲○○並因而受孕,顯已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為上訴人丙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被上訴人之婚姻遭受破壞,其情節自屬重大,被上 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查被上訴人係富吉公司之負責人,其名下有彰化縣溪州鄉○○段四0三、四四二 之七號、彰化縣竹塘鄉○○段一五九之七地號、田尾鄉○○○段三六二之二地號 土地共四筆,及彰化縣溪州鄉○○段一四三號、竹塘鄉○○段一三0號建物共二 筆之財產,惟均設定有抵押權,而上訴人丙○○係富匠公司負責人,上訴人甲○ ○無業等情,業據兩造於原審分別陳明,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經濟部公司執照、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件為 證,且經原審依職權查閱富匠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無訛。又被上訴人前於八十六 年間曾與第三人張啟源通姦,張啟源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 七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案卷內附 有該判決),上訴人甲○○丙○○通姦產下一子各情,以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原審認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三百萬元之金額過高,予以核減為三十萬元 (被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原審已判決駁回其訴確定),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洵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 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簡清忠
~B3        法 官 古金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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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