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67號
PCDV,98,重訴,67,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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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昱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將如附表所載之土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台北縣鶯歌鎮○○○段29-1、29-2、29-3、29-4、68-2地 號等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早年即為原告資生堂石膏 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生堂公司)設置工廠使用,嗣於 民國(下同)76年間,資生堂公司擬出資購買系爭土地,惟 礙於系爭土地屬農牧用地,而當時此等用地之取得有若干法 令限制 (如購買者須具自耕農身份) ,且系爭土地使用分區 之變更尚待完成,資生堂公司乃商得具自耕農身份之被告同 意後,將所購之系爭五筆土地全部信託予被告,以其名義登 記為所有權人,而土地信託予被告後即續由資生堂公司占有 使用,其上之廠房迄仍續存且處於營運狀態。
(二)嗣為明確兩造之關係之資生堂公司對系爭土地之權利,資生 堂公司乃與被告於89年3月9日簽訂「信託契約書」,雙方約 明:「本件信託,係屬隱名之信託關係,於本約有效期間內 ,甲方 (即資生堂公司) 就信託標的仍擁有完全之所有權, 甲方除得依本約約定而主張其權益外,亦得對外表示對信託 標的之權利,而為任何管理、租賃、出售等處分行為」,第 七條更約定:「…二、於本約有效期間,甲方亦得以任何其 他理由終止本件信託或請求乙方將信託標的移轉過戶予甲方 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另為保障資生堂公司權益,資生堂公司更於此等信託土地上 設定90,000,000元之鉅額最高限額抵押權,以防止被告擅自 無權處分該等土地。
(四)惟被告與資生堂公司間嗣因故涉訟,且被告常滯留大陸地區



,是資生堂公司認為已不適宜將系爭土地繼續信託予被告, 資生堂公司乃於97年4 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擬終止信託 關係,並依上開信託契約書第七條約定,要求被告會同辦理 系爭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作業。然被告拒不領受上開終止函 ,致該函多次投遞無著而退回。
(五)茲信託契約書第七條、第八條既分別規定:「於本約有效期 間,甲方亦得以任何其他理由終止本件信託或請求乙方將信 託標的移轉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甲方於本約存 續期間內得隨時向乙方之一人或全部三人請求返還信託標的 之一部或全部,或將乙方之一人或全部三人名下所有信託標 的之一部或全部出售予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 …」,資生堂公司自得隨時終止本件信託關係,並請求被告 返還信託標的予資生堂公司或轉登記予資生堂公司指定之第 三人。
(六)茲因資生堂公司業於97年9 月18日召開董事會,決定與股東 黃泰祥訂定信託契約,將系爭土地信託予丙○○,故於97年 9 月19日委請律師再函被告,除重申終止信託之意,並要求 被告配合逕將系爭土地變更所有權登記至原告丙○○名下, 而被告仍未領收,原告不得已,爰依法起訴,並以此起訴狀 重申終止信託關係之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律師函及鶯歌郵局招領逾期證明 等影本各2 件及信託契約書、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資生堂 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契約既已終止, 從而,原告依信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新受託人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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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附表: 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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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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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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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1 │田│29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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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2 │田│1,717.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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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3 │田│3,85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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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4 │田│254.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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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68-2 │田│205.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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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