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03號
PCDV,98,補,503,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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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頤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
  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肆仟玖佰肆
  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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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頤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