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頤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
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肆仟玖佰肆
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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