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76號
PCDV,98,聲,76,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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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8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准予對 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 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6 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1 紙附 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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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