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8年度,13號
PCDV,98,消債清,13,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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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陳稱目前暫居女兒家裡,並由女兒提供生活必要支出 ,請詳述女兒之姓名及住居所、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曾擔任靠山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長虹企業社、全穗 食品行、福得行之負責人,請陳報上述公司及營利事業於聲 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如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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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靠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