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董伍月
代 理 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如 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有自有住宅,如是請提出居住房屋之土地 登記謄本,如無,是否另租賃房屋居住 (併請提出租賃契 約書) 。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子女扶養費每月新臺幣(下同)共 18,000元之計算方式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健保投 保資料。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六)聲請人前配偶陳顯輝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 受扶養人陳○○、陳○○、陳○○及陳○○等人之民國 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出賣房屋之價金為何?有無設定抵押權?(請提供 證明文件: 如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證明)及剩餘款之 使用情形如何(如匯款證明)?
(九)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 證明。
(十)聲請人於毀諾前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最後清償日期。
(十一)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