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057號
PCDV,98,司促,9057,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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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
債 權 人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即順國機電工程、乙○○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即順 國機電工程之營業所、債務人乙○○之住所皆設於嘉義縣民 雄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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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