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055號
PCDV,98,司促,9055,200904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債 權 人 世界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管理 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及裁判費伍佰元,債權 人已於98年4 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 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