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199號
PCDV,98,司,199,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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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3號2
相 對 人 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
  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
  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
  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
  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
  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
  查通過後,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⒋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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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