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87號
PCDV,97,重訴,87,20090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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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因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
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柒佰伍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
叁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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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