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因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
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柒佰伍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
叁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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