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323號
PCDV,97,訴,2323,2009042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2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承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葉建廷律師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蒼河)」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指派代表人:郭翡玉陳滄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1/1頁


參考資料
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