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即文德商行
丙○○即鴻廚團膳企業社
日耀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輔仁大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05
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342,9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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