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3號
上 訴 人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03號履行承諾
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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