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700號
PCDV,97,消債更,1700,200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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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 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新臺幣( 下同)2, 258,407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 國97年8 月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申請協商,台 新商銀以協商意願低落為由而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是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收入約3 萬餘元,每月最低繳款金額約5 至6 萬元 ,根本無力償還,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且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保險費繳納證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影本、戶籍謄本、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及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至97年9 月薪資明細表等件為證,且核與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 及所得資料結果大致相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至第68頁),本件又查無債務 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 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 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 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4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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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