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8年度,98號
PCDM,98,訴緝,98,200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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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2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再由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 7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488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 於93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 有期徒刑1 年及7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再於 94 年 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 期徒刑10月、7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詎其猶 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3 月 3 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街46巷7 之1 號4 樓住 處,分別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97年3 月4 日21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與員山 路口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 支、海 洛因1 包(淨重1.4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3 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 2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第2 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 」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之 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 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同院37年院解 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 旨、同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無管 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 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 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三、經查:本案於97年8 月26日由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 之時(此有本院收狀戳印可參),被告甲○○之戶籍及住居 所均設在「臺北市○○街46巷7 之1 號4 樓」一情,除業據



被告到庭陳述明確之外,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參,足認其住居所並非屬於本院管轄範圍內甚明。又依起 訴書內容所載及被告到庭後自承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地點,均係在上開「臺北市○ ○街46巷7 之1 號4 樓」住處內,亦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 再者,被告雖於97年3 月4 日21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 路與員山路口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非法持有摻有海洛因之 香菸1 支、海洛因1 包(淨重1.4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3公克),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明確供稱:扣 案之香煙1 支、海洛因1 包及安非他命1 包,都是伊的,都 是伊還沒有施用的毒品,是伊在被查獲的當天在被查獲地點 跟黃星耀買的,前一天(即97年3 月3 日晚間)施用的毒品 都已經施用完畢,沒有剩下等語,自難以被告持有上開毒品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其本案施用毒品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進而 認定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地點,亦屬於本案犯罪地。此外, 本案於97年8 月26日繫屬於本院審理之時,被告並未在本院 管轄區域內之監所執行或羈押中,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資為憑,是被告於本案繫屬時之所在地 亦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住居所及其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犯罪 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自無管轄權可言,是公訴 人誤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規定,容有未合,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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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