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961號
TCHM,91,上訴,961,20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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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八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因緩刑期滿未經 撤銷緩刑宣告,視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丙○○曾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確定,於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九日因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視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均不構 成累犯)。詎均不知悔改,丁○○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左右,在自由時報廣告 欄中看見「金卡借你刷、『陳先生』」之廣告,竟萌貪念,而於翌(二十六)日 中午十二時許,以電話聯絡綽號「陳先生」之不詳姓名男子,約定在臺中市○○ 路與文心路口,以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代價購得二十張偽造以外國銀行名義發 卡之信用卡。嗣於同日,丁○○丙○○謀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上述偽造之信用卡之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可向發卡銀行 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用意之證明,約定由丙○○提供其在臺中市○○街二十三號 地下室經營之「high club」 為場所及其以新世代舞場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申請租用之刷卡機乙臺,由丁○○提供上述偽造之信用卡在上開場所以該刷卡機 刷卡,並偽造簽帳單製造假消費,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領信用卡消費金額朋 分,而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日止,連續在上開場所,由丁○ ○持上述偽造之信用卡以該刷卡機刷卡,並由丁○○在簽帳單上偽造「Tevery」 、「Lats」、「Peater」、「Coter」、「Sorppe」 等人名義之署押以偽造簽帳 單,其二十六日一筆信用卡消費金額六萬元、二十七日七筆信用卡消費金額計四 十六萬四千元、二十八日五筆信用卡消費金額計二十五萬七千二百元、二十九日 七筆信用卡消費金額計三十一萬六千八百元(以上各日期各筆信用卡消費金額如 附表三所載),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二十八 日將上述前一日(即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信用卡消費金額五萬八千三百二十元 (已扣除手續費一千六百八十元)、四十五萬一千零八元(已扣除手續費一萬二 千九百九十二元)匯入丙○○在該銀行文心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內(即帳號000 0000000000),再由丙○○分別於同日(即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持 存摺及印章前往詐領得五萬八千三百二十元、四十五萬一千零八元後,與丁○○ 共同朋分花用,而二十八日之信用卡消費金額計二十五萬七千二百元,經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發覺有異,故未於次(二十九)日匯入,致未得逞(因丙○○所租用 之刷卡機為電子自動請款設備,於當日晚上十二時許前結帳之信用卡消費金額,



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次日即撥款滙入,不必事先交付簽帳單,待發覺有異,再 由其商店提出簽帳單以供查閱。)迨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晚上十一時許,為警在上 開場所查獲,並扣得丁○○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以外 國銀行名義發卡之信用卡計十三張、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一本及印章一顆,暨如附表 二所示偽造之簽帳單五張,而同日七筆信用卡消費金額計三十一萬六千八百元, 亦未得逞,足以生損害於上述各外國銀行對於核發信用卡之正確性、真正名義持 卡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真正名義持卡人之正確性。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丁○○丙○○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丁○○於審理中辯稱:我並未 向綽號「陳先生」之不詳姓名男子以六萬元代價購得二十張偽造以國外銀行名義 發卡之信用卡,亦未持上述偽造之信用卡在丙○○所經營之上開場所以刷卡機刷 卡及偽造簽帳單,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非我所偽簽,警訊筆錄是 警方自行撰寫的,他說我身上有信用卡嫌疑最大,是警方硬要我承認的云云,被 告丙○○亦辯稱:我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所領取信用卡消費金額五 萬八千三百二十元及四十五萬一千零八元,係我店內營業所得,並非丁○○以偽 造信用卡刷卡所得,且丁○○亦未在我店內持上述偽造之信用卡以刷卡機刷卡及 偽造簽帳單,我只不過是老闆,如何被盜刷我實在不知情,是警方要我承認的云 云。惟查:
㈠首就被告丁○○於本院以本件案發當日,被告二人遭警帶往警局連夜偵訊,且時 間長達七小時至次日凌晨六時,使被告倍感疲勞,並因警方於警訊中威脅利誘, 揚言不簽名即要羈押,認罪即可交保,被告因在身心交瘁之際遂於筆錄中簽名等 語置辯乙節,經核本件被告二人之警訊筆錄,係分別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四時四 十五分及四時三十分開始製作,迄製作完成之同日六時十五分、五時二十分,渠 等二人經警方訊問之時間不過為一小時三十分及五十分鐘之譜,衡情警方應無對 被告二人疲勞訊問之問題,又警方於夜間訊問被告二人均經被告等之同意,有筆 錄可參,足認本件警員查獲被告二人犯行製作筆錄之時亦無以其他不正方法訊問 被告二人。另就本件被告二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始終均未曾提出於警員製作 訊問筆錄時,警員有對其二人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自 白之情事,被告二人甚至於檢察官偵訊時尚坦承犯行,並供稱於警訊中所供實在 等語,有偵訊筆錄可稽(詳後述),足見被告二人嗣於本院翻異前詞,辯稱本件 警訊筆錄係遭警員違為法取供云云,顯係於二人經原審判處罪刑後,畏罪圖卸之 詞被告二人於警訊所為自白應堪採認。
 ㈡本件被告二人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訊時供稱:「(警方於九十年 三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市○○街二十三號B1「high club」,當場 查扣何物?係何人所有?)當場在該「high club」D.J音箱後,查扣我所藏 置之偽造信用卡十三張、及持偽造信用卡在該「high club」店假消費之信用卡 簽帳單十二張(其中七張為重複列印),並在該店內查扣信用卡刷卡機一臺、中 國信託存摺一本(戶名:丙○○)、印章一枚等物」、「(該「high club」負



責人係何人?)是丙○○」、「(偽造信用卡十三張來源如何?)是我於報紙廣 告刊欄中看到「金卡借你刷『陳先生』」,於是我於三天前(二十六日)約十二 時許,以電話向「陳先生」聯絡,約定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共以新臺幣 (下同)六萬元購得二十張偽造信用卡」、「(你為何要持偽造信用卡前往該沒 有消費者之「high club」刷卡,製造假消費?)因為我與丙○○二人已經達成 共識,由我出偽造信用卡,丙○○提供以該店名義申請之刷卡機,製造假消費, 向該店信用卡特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領信用卡消費金額」、「(你於 何時開始,在該店內,以該店名義(「high club」)製造假消費,詐領消費金 額?)二十六日當天購得偽卡,晚間即前往該店,第一筆於三月二十六日開始持 偽造信用卡盗刷新臺幣六萬元,製造假消費,隔天由銀行轉帳成功後,二十七日 、二十八日依此方式盜刷偽造信用卡,二天盜刷金額由銀行共撥款五十萬九千元 (詳如扣案存摺明細),今(二十九日)盜刷後即被警方查獲」、「(二十六、 二十七、二十八日三天所冒用之偽造信用卡,現於何處?來源如何?)盜刷後我 就銷毀丟掉了,均是二十六日向陳先生購得」、「(你與丙○○如何分工、分贓 款?)我負責購買偽造信用卡,由丙○○提供刷卡機及場所,由我冒用英文姓名 『 Sorppy 業銀』(亂編)等名義(如簽帳單)使用刷卡機,製造假消費,然後 由丙○○以該店負責人名義,當面向信用卡特約銀行中國信託商行盜領昨日之刷 卡金額,所得二人平分」、「(警方查扣之簽帳單十二張、偽造信用卡十三張等 ,是否為今(二十九日)盜刷信用卡、製造假消費之物?)是的」、「(迄今共 盜領多少消費金額?平分多少贓款?)共盜領約五十萬九千元,我分得約二十五 萬元」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號卷第十、十一頁),並於偵查中供稱 :「(被查獲偽造信用卡是你偽造?)不是,三月二十五、六日看自由時報跟陳 先生買的,六萬元給我二十張」、「(何時去盜刷?)三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九日 ,地點是在丙○○所開的HIGH CLUB,在臺中市○○街二十三號地下室」、「( 你刷卡獲利?)與丙○○平分。簽帳單上的簽名都是我刷」、「(警訊所言是否 屬實?)實在」等語(九十年核退字第七頁反面、第八頁);且被告丙○○於警 訊時亦供稱:「(你因何案何事至本隊製作筆錄?)警方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十三時許,在臺中市○○街二十三號地下一樓「high club」內當場在DJ室 音箱後查扣丁○○使用偽造信用卡由我提供刷卡機以假消費盜刷信用卡之偽造信 用卡及帳單,所以至貴隊作筆錄」、「(警方查扣之刷卡機、偽造信用卡、帳單 等(詳如搜索扣押筆錄)為何人所有?)刷卡機為我所有,偽造信用卡為丁○○ 所有,而帳單為丁○○盜刷後持有」、「(你與丁○○如何共同盜刷信用卡?) 我申請提供刷卡機,丁○○負責拿偽造信用卡到我店內盜刷」、「(你們如何分 贓?)我們盜刷信用卡後,銀行會把錢匯到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00 00000000000)丙○○戶頭內,我再領出來與丁○○分」、「(你與 丁○○何時開始共以假消費盜刷信用卡幾次?獲利多少?)我與丁○○從九十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開始盜刷信用卡,幾次及總金額我不詳,但二十八日我們倆共平 分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元(兩人已領出平分),二十九日仍持續盜刷, 但我還未詢問盜刷多少即被警方查獲」、「(丁○○如何至你店內持偽造信用卡 假消費盜刷信用卡得利?)我們事先說明,他事先說一聲,我便會開門讓他進入



我店內由他自己用偽造信用卡盜刷,事後銀行匯錢到我戶頭再分帳」、「(你是 否知道丁○○所持信用卡為偽造信用卡?)我知道」、「(丁○○為何會找你共 同盜刷信用卡?)丁○○之前曾到我經營新世紀舞廳喝酒(現關閉),之後又到 長春路二十三號地下室「hgih club」預開設之店內來,因我有刷卡機他建議我 與他一起盜刷信用卡得利平分,我因景氣不好,工資發不出來,所以我就答應丁 ○○共同盜刷信用卡」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號卷第十二、十三頁) ,並於偵查中亦供稱:「(你是不是與丁○○合謀由丁○○拿偽造信用卡到你們 店裡去盜刷,再向發卡銀行詐財請款,獲利平分?)是。刷卡時間地點金額同魏 所述。存摺和刷卡機都是我的,我去領過一次」「(警訊所言是屬實?)實在」 等語(九十年核退字第七頁反面、第八頁)。核其二人所述相互一致,並經證人 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金融管理處臺中區法務科職員乙○○分別於警訊及審理 中證述屬實,復有被告丁○○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以外國銀行名義發卡之信用 卡計十三張,被告丙○○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存摺一本、印章一顆及其以新世代舞場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申請租用之刷卡機乙臺扣案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五張,重複列印簽帳單 七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世代舞場特約商店申請書及基本資料檔影本各乙份, 證人乙○○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撥款明細表(即如附表三所載)乙 份附卷足憑。又參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五張,其中一張其上偽造「Cote r」之署押,核與原審當庭請被告丁○○書寫「Coter」之字跡、筆法均相脗合, 有該偽造簽帳單與被告丁○○當庭書寫「Coter」 乙紙附卷可資核對,亦足認被 告二人於警訊、偵查中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雖被告二人於本院另辯以:本件 並未將扣案簽帳單筆跡與被告丁○○筆跡送請專業機構鑑定云云,惟按法院核對 筆跡,本為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種,除特種書據,如古書、畫或書家摹倣各種字體 者之筆跡,須選任專門知識技能之鑑定人為精密之鑑定外,若通常書據,一經核 對筆跡,即能辨別真偽異同者,法院本於核對之結果,依其心證而為判斷,雖不 選任鑑定人實施鑑定程序,亦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三四六號判 例、三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一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四一六號、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六 七六一號、八十一年臺上字第五六一六號判決均著有明文。是本件依被告丁○○ 於原審當庭書寫「Coter」 之字跡與扣案偽造簽帳單上所簽署筆跡相核對,筆法 既相脗合,再參以並無證據證明有第三人代為簽名及警偵訊中被告二人均承認簽 帳單為丁○○所盜刷等情,已足為認定被告丁○○有本件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二 人上開所辯,無非犯後飾卸之詞,本院因無從搜集被告平日書寫之英文字跡,認 本件並無將扣案簽帳單筆跡與被告丁○○筆跡送請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併此敘 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以外國銀行名義核發之信用卡,依其上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可向發卡銀行之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私文書論 。核被告丁○○丙○○共同謀議,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日 止,連續在被告丙○○所提供之上開場所,由被告丁○○持所購得上述偽造以外 國銀行名義發卡之信用卡以被告丙○○所提供之刷卡機刷卡,並由被告丁○○偽 造簽帳單後,再由被告丙○○分別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持存摺及印章前



往詐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匯入之信用卡消費金額五萬八千三百二十元、四十五 萬一千零八元朋分花用,而同年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之信用卡消費金額分別計 二十五萬七千二百元、三十一萬六千八百元則均未得逞,足以生損害於上述各外 國銀行對於核發信用卡之正確性、真正名義持卡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真 正名義持卡人之正確性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按被告行為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 布修正,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之刑法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行使 前項偽造之信用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二 百零五條並修訂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等規定,惟依被告行為 時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規定,其法定刑較 上開新法之法定刑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 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處斷,併此敘明)。被告丁○○丙○○間就上開犯行,彼此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在簽帳單上偽造他人之 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其等二人同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 (即行使偽造之信用卡)及偽造私文書(即偽造簽帳單),均係達同一詐欺取財 之目的,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先後二次詐欺取財既遂、二次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論,並均依 法加重其刑;公訴人就被告二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之信用卡消費 金額分別計二十五萬七千二百元、三十一萬六千八百元,詐欺未遂犯行,未於起 訴事實論及,惟既與所起訴詐欺取財既遂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詐 取金額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 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各量處被告二人有期 徒刑捌月示懲,並說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以外國銀行名義發卡之信用卡計十 三張係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一本及印章一顆,係被告丙○○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Tevery」、「Lats」、「Peater」、「Coter」、 「Sorppe 」之署押各乙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印刷機乙臺係 被告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租用,已據被告丙○○供明及證人乙○○於 警訊中陳明在卷,因非被告丙○○所有,不予宣告沒收;又另經警查扣附卷之簽 帳單七張,因其上均未簽名,係重複列印,為無效之簽帳單,此經證人乙○○陳 明在卷,亦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合,被告二人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均非可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F
~ihg2t48x0l10;
附表一:~ihg2t32x0l10;
┌───────────────────────────────┬──────┐
│ 查獲丁○○涉詐欺等案,起獲偽造信用卡一覽表 │ 備 考 │
├──┬────────┬───────────────────┼──────┤
│編號│ 偽卡磁條號碼 │ 卡號發行銀行 │ │
├──┼────────┼───────────────────┤ │
│ 1 │0000000000000000│ABSA BANK LIMID (SOUTH AFRICA) │ │
│ │ │ (國別:南非) │ │
├──┼────────┼───────────────────┤ │
│ 2 │0000000000000000│ 同 上 │ │
├──┼────────┼───────────────────┤ │
│ 3 │0000000000000000│ 同 上 │ │
├──┼────────┼───────────────────┤ │
│ 4 │0000000000000000│ 同 上 │ │
├──┼────────┼───────────────────┤ │




│ 5 │0000000000000000│ 同 上 │扣案信用卡十│
├──┼────────┼───────────────────┤三張,經查磁│
│ 6 │0000000000000000│ INTERPAY EUROCARD NEDERLANDS │條號碼係外國│
│ │ │ (國別:荷蘭) │銀行發行,故│
├──┼────────┼───────────────────┤無法通知發卡│
│ 7 │0000000000000000│ 同編號1 │銀行及原持卡│
├──┼────────┼───────────────────┤人到場說明,│
│ 8 │0000000000000000│ 同編號1 │特此敘明。 │
├──┼────────┼───────────────────┤ │
│ 9 │0000000000000000│ 同編號6 │ │
├──┼────────┼───────────────────┤ │
│  │0000000000000000│ CITIBANK NA GCB SINGAPORE │ │
│ │ │ (國別:新加坡) │ │
├──┼────────┼───────────────────┤ │
│  │0000000000000000│C DE AY PENSIONES DE BARCELONA C.D │ │
│ │ │ (國別:西班牙) │ │
├──┼────────┼───────────────────┤ │
│  │0000000000000000│SERVIZI INTERBANCARI S.P.A(ITALY) │ │
│ │ │ (國別:義大利) │ │
├──┼────────┼───────────────────┤ │
│  │0000000000000000│DEVEL OPMENT BANK OT SINGAPORE LIMITED│ │
│ │ │ (國別:新加坡) │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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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