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464號
PCDM,98,聲,1464,2009040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75 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 決無罪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改造子彈28顆(已試射 10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 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仿BERETTA 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1 支及 改造子彈28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其中仿BERETTA 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玩具手槍1 支及改造子彈 27顆具有殺傷力,另改造子彈1 顆因無法射擊,經鑑定為不 具殺傷力等情,雖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5 月6 日 刑鑑字第0920029033號槍彈鑑定書1 份附卷可按,是扣案之 改造手槍1 支及改造子彈27顆應屬違禁物無訛。惟被告甲○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7年度上更㈡字第70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甲○○既辯 稱:其向曾謝祥取得黑色手提包,不知該手提包內是扣案槍 彈等語。證人曾謝祥亦稱:其係線民,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 毛警官指示其約「世明」、「飯糰」出來,不知道最後為何 是被告出現;其有於92年2 月14日凌晨3 時許與被告聯絡等 語。則證人曾謝祥是否持有扣案槍彈,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及該案有無栽槍之情形,均尚待檢察機關另 案依法處理,扣案之槍彈即屬另案所應調查之物證,自不得 於本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扣案槍彈,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