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被 告 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男 三
住台中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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