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494號
TCHM,90,附民,494,200207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被   告 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男 三
            住台中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四  日
                                    R

1/1頁


參考資料
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