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四三號
上訴人即 吳烱炤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寅○○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庚○○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辛○○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己○○○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丑○○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壬○○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癸○○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丁○○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子○○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辰○○
自 訴 人
上訴人即 卯○○
自 訴 人
兼右十一
人代理人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一八七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
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事 實
一、丙○○自任會首邀集吳烱昭等人,分別於民國 (下同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及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召集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採 內標制之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共三會,並分別虛列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會員參與
各該互助會,全部會員名單詳如附表三所示,以每月十五日(附表一之第一會、 第二會)或五日(附表一之第三會)在其台中市○○路四一巷一弄十一號住處開 標,詎丙○○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止,於附表一所示之冒標日期, 先後多次在標單上偽造附表一所示之被冒標會員姓名及投標金額,參與投標予以 行使,得標後再向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當期尚為活會之會員詐取會款,使各該活會 會員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活會金額,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各該活會 會員等,計共詐取六百零一萬一千八百元(原審誤為六百六十四萬三千六百元) ,並於每次標會完成後,即將所偽造之標單丟棄,嗣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標會 後宣布停會,會員吳烱炤等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吳烱炤、寅○○、庚○○、辛○○、己○○○、卯○○、丑○○、壬 ○○、乙○○、癸○○、甲○○、丁○○、子○○、辰○○、戊○○提起自訴及 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雖坦承有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並分別在各個互 助會虛列部分之人頭會員,及有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人頭會員及部分活會 會員之名義標取會款,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標會後宣布停會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我擔任會首好幾年了,後來是因為經濟不 好,會員不合作才停會,因為所招集之互助會會員不夠,我才虛列部分會員的名 義加入,之前即使用吳富山、吳富吉等人之名義參與互助會,他們是我所列用來 代表我參加互助會的,有告訴其他會員,況且合會是會首與會員間之權義關係, 會員彼此間並無請求權,目前我確實有欠會員的錢,以何人名義去標,時間已久 我也忘記了,但我都有經過他們同意,嗣後再簽發支票支付,我在第七商業銀行 甲存七九六之八號帳戶內所簽發之三四四四七、三四四四九、三四四五七、三四 四五九、三四四六四、三四四六六、三四四六七、三四四六八、三四四七二、三 四四七五、三四四七六、三四四七八號等支票由卯○○等人兌領可為證,高等法 院判決書附表是正確的,之前承認冒標是因為講不過人家云云,惟查右開被告冒 名參與互助會,行使偽造標單詐取會款等犯罪事實迭據自訴人卯○○、吳烱炤、 寅○○、庚○○、辛○○、己○○○、丑○○、壬○○、癸○○、丁○○、子○ ○、辰○○、戊○○等人分別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調查中指訴綦詳,並有證 人蔡清輝、吳宗輯於本院前審之證述 (詳八十八上訴九○一號卷第九十頁 )暨自 訴人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所召集互助會之會簿在卷可參,該會簿上確分別載 有被告所虛列之人頭會員吳明進、吳明發等人之姓名,另有被告所自行提出如附 表一所示互助會每會得標之人及投標金額等記載之紀錄紙在原審卷可稽,且被告 於原審坦承分別有冒吳富山、吳明進、吳明發、吳富吉、劉大川、陳慶龍、吳有 財、林福源等名義參與系爭三個互助會及以吳富山、吳明進、吳明發、吳富吉、 劉大川、陳慶龍、林福源等人之名義暨冒真正會員卯○○、乙○○、甲○○、吳 素秋之名義標取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冒卯○○、陳玉英、王玉 沙、金鼎 (即寅○○ )、子○○之名義標取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售之互助會等 事實 (詳原審卷第四十三、第六十九、第七十、第一百零四頁 ),次查被告所簽
發之三四四四七、三四四四九、三四四五七、三四四五九、三四四六四、三四四 六六、三四四六七、三四四六八、三四四七二、三四四七五、三四四七六、三四 四七八號支票分別由蔣德、賴榮珪、洪振雄、吳新樹、陳錢常、蔡美理、林國強 、賴珠鳳、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卯○○等人分設於台中市第 五、第九信用合作社 (已由合作金庫承受 )、三信商業銀行、第七商業銀行、誠 泰商業銀行、合作金庫之帳戶內兌領,有第七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三信商 業銀行、合作金庫台中分行函在卷可查,自訴人卯○○堅稱支票係與被告生意上 往來所收受,證人蔡美理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三四四六六號支票是我標丙○○的 會,他交付給我的,會是我自己標的等語,證人蔣德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三四四 七九號支票如何來因為太久,記不清楚了,但我有跟丙○○的會,我記得他有交 付現金,也有交付支票給我等語,證人白汝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三四四七五號 支票,是乙○○向我們投保繳納保費的等語,自訴人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 我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得標,丙○○交付三四四七五號面額二十五萬元之支票給 我,我轉交給臺灣人壽公司繳交保險費,該會與本案系爭之三個互助會完全無關 等語,其餘兌領人均非自訴人,且自訴人等參與互助會旨在標取會款,豈會同意 被告以渠等之名義標取,遑論多達十三次 (系爭三個互助會,被告以真實會員之 名義冒標達十三次 ),另被告連續召集互助會,亦無從證明上開支票與本件三個 互助會有關,矧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亦表示上開支票由何人兌領,不用查了等語, 酌以被告上開於原審坦承有冒自訴人卯○○等人之名義標取會款之情事,尚難以 系爭支票之兌領人有自訴人卯○○即認被告於標會前有經過自訴人卯○○等人之 同意,又被告於原審訊問為何虛列人頭時,答稱因怕自己會首的名字太多會,別 人不敢入會 (詳原審卷四十四頁 ),則被告又豈會將虛列會員之情事告知會員, 再查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祇須偽造私文書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之危險,即行成立,並非以其偽造私文書之內容確否真實為構成要件,被告以虛 列之會員名義製作並填寫利息金額之標單,乃表示該虛列會員參與標會之意思表 示,為法律上規定之私文書,自足生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四 二一九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以上開吳富山等人頭會員及活會會員之名義偽造 標單參與投標並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無法順利得標,並且誤認確係該被冒用之 人頭會員或活會會員得標而繳付會款,自足生損害於被冒標者及其他活會會員等 ,末查自訴人等提起自訴,就被告冒用活會會員詐標會款部分,指訴被告冒用活 會會員卯○○、乙○○、蔡美理、甲○○、己○○○、辛○○等人名義詐標八十 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會款,冒用活會會員(黃)吳素秋、卯○○、吳 玉庚、庚○○、辛○○、金鼎(即寅○○)、壬○○等人名義詐標八十六年八月 十五日召售之互助會會款(見一審卷二、三、一○一頁),而被告於原審則供承 其以活會會員卯○○、乙○○、甲○○、(黃)吳素秋、辛○○等人名義標取八 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會款,以活會會員蔡清輝、卯○○、陳玉英、 寅○○、王玉沙、子○○等人名義標取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會款如 上述,二者就被告是否以蔡美理名義標取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會 款及以(黃)吳素秋、吳玉庚、庚○○、辛○○、壬○○名義或以蔡清輝、陳玉 英、王玉沙、子○○名義標取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會款之陳述雖不
一致,惟自訴人等參酌被告上開原審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每會得標之人及投 標金額等記載之紀錄紙,並詢問其他會員後,咸認本院前審判決所附之附表除被 告另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冒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會之活會會員即自訴人己○ ○○之名義,以三千七百元得標,詐取會款二十二萬八千二百元漏未記載有誤外 ,其餘部分無誤 (詳自訴人兼代理人卯○○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本院卷第八十 三頁、九十九頁 ),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亦稱本院前審判決附表是正確的,自訴人 己○○○於本院調查時亦陳稱: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的會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我 未標,被告也將我的會款收走等語,自訴人與被告間就被告究竟冒那些活會會員 詐標會款,僅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被告有無冒自訴人己○○○之名義以三千七百 元得標有異,本院審酌自訴人兼代理人卯○○於審理中查訪系爭互助會會員後上 開所述及自訴人己○○○上開所稱應較可採信 (此部分自訴人於原審所述係八十 六年十一月冒標有誤 ),另自訴人兼代理人卯○○於本院調查時證述:自訴人均 有參加系爭三個互助會,金鼎就是寅○○、永進就是丑○○、癸○○就是B會中 的鄭進道,丁○○就是B會中的曾太太,辰○○就是林太太等語,綜上所述,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脫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二、按互助會之標單,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被告偽造前開標單持以 投標予以行使,使各該次尚為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而詐取會款,足生損害於上開 被冒標之會員及各該活會之會員等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科,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所為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 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再被告每次同時向活會之會員詐取會 款,,就各該次詐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冒蔡清輝之名義、八十七年四 月十五日冒陳玉英之名義、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冒王玉沙之名義、八十七年九月 十五日冒子○○之名義詐標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部分,自訴人於自 訴狀及原審雖未指訴,因與其餘自訴判罪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台中地檢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三九號) ,與右開論罪部分 (冒標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集之互 助會 )係同一事實,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原審未明確認定被告召集之三個互助會之會員係何人及各次冒標向那 些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另誤認被告詐取會款五百七十八萬三千六百元,認被告於 每個互助會第一會,收取會首應得之會款亦為詐欺 (詳後述 ),均尚有未洽,上 訴人即自訴人等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否認犯罪, 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如上可議,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在圖得不法財物,連續多次利用人頭會員及活 會會員名義偽造標單參與投標,詐得款項多達六百零一萬一千八百元,所生損害 頗鉅,迄未與自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於每次投標完成後隨即將所偽造之標單予以丟棄,各該標 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顯均已滅失,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三、自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另有冒蔡美理之名義詐標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 之互助會,冒 (黃)吳素秋、吳玉庚、庚○○、辛○○、壬○○等人之名義詐標 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認被告此部分另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另被告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三互助會,虛列如附表三所示人頭會員吳 富山等人,參加互助會,於每互助會之第一會,以會首身分向各會員收取會款, 認被告此部分另犯有刑法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經查本件被告並未冒蔡美理之名義 詐標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冒 (黃 )吳素秋、吳玉庚、庚○○、 辛○○、壬○○等人之名義詐標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召集之互助會,有自訴人兼 代理人卯○○於本院之證述可稽,次查被告召集之三個互助會,有部分自訴人之 前亦有參加被告之互助會屆滿結束後,而繼續加入,而本件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 日及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分別起會之二個互助會,至被告八十七年十月間宣布停 會時,均已分別進行多次投標,除被告以人頭或上開會員冒標者外,其餘得標之 會員均已取得會款之情事,亦據自訴人供承在卷,尚難認被告於召募互助會之初 ,即具有蓄意詐取會首應收會款而倒會之不法犯意,此外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犯此部分之罪,因此部分與右開判罪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會之互助會於八 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係由自訴人丑○○標得,有自訴人丑○○於原審之證述在卷可 憑 (詳原審卷第四十四頁 ),此部分被告未將會款交付,係另犯他罪,與右開判 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審,應由自訴人另行訴請偵辦。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三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康 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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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第一會冒標款項
┌───────┬────────────────────────────────────────────┐
│編 號│第一會(A會) │
├───────┼────────────────────────────────────────────┤
│起 迄 日 期│85年11月15日至87年12月15日 │
├───────┼────────────────────────────────────────────┤
│每 會 金 額│貳萬元 │
├───────┼────────────────────────────────────────────┤
│會 員 人 數│26人 │
├───────┼────┬────┬────┬────┬────┬────┬────┬────┬────┤
│冒 標 日 期│85.12.15│86.1 .15│86. 2.15│86.3 .15│86.6 .15│86.7 .15│87.5 .15│87.7 .15│87.8 .15│
├───────┼────┼────┼────┼────┼────┼────┼────┼────┼────┤
│冒標會員名稱 │吳富山 │吳明進 │卯○○ │吳明發 │乙○○ │吳富吉 │甲○○ │吳素秋 │辛○○ │
│ │人 頭 │人 頭 │ │人 頭 │ │人 頭 │ │ │ │
├───────┼────┼────┼────┼────┼────┼────┼────┼────┼────┤
│冒標金額 │2,700 │2,900 │2,800 │3,200 │2,700 │3,000 │2,800 │3,500 │3,800 │
├───────┼────┼────┼────┼────┼────┼────┼────┼────┼────┤
│活會會員人數 │ 21人 │ 21人 │ 21人 │ 21人 │ 19人 │ 19人 │ 10人 │ 9人 │ 9人 │
├───────┼────┼────┼────┼────┼────┼────┼────┼────┼────┤
│向活會會員詐得│ │ │ │ │ │ │ │ │ │
│金 額│363,300 │359,100 │361,200 │352,800 │328,700 │323,000 │172,000 │148,500 │145,800 │
├───────┼────┴────┴────┴────┴────┴────┴────┴────┴────┤
│向活會會員詐得│2,554,400元 │
│總 額│ 共三會合計:6,011,800元 │
└───────┴────────────────────────────────────────────┘
附表一:第二會冒標款項
┌───────┬────────────────────────────────────────────────┐
│編 號│第一會(B會) │
├───────┼────────────────────────────────────────────────┤
│起 迄 日 期│86年8 月15日至88年6 月15日 │
├───────┼────────────────────────────────────────────────┤
│每 會 金 額│貳萬元 │
├───────┼────────────────────────────────────────────────┤
│會 員 人 數│23人 │
├───────┼────┬────┬────┬────┬────┬────┬────┬────┬───┬────┤
│冒 標 日 期│86.9 .15│86.10.15│87.1 .15│87.2 .15│87.3 .15│87.4 .15│87.6 .15│87.7 .15│87.915│87.10.15│
├───────┼────┼────┼────┼────┼────┼────┼────┼────┼───┼────┤
│冒標會員名稱 │劉大川 │陳慶龍 │蔡清輝 │卯○○ │卯○○ │陳玉英 │王玉沙 │寅○○ │子○○│己○○○│
│ │人 頭 │人 頭 │ │ │ │ │ │金 鼎 │ │ │
├───────┼────┼────┼────┼────┼────┼────┼────┼────┼───┼────┤
│冒標金額 │2,700 │2,700 │3,000 │2,000 │2,200 │2,100 │2,400 │2,700 │3,200 │3,200 │
├───────┼────┼────┼────┼────┼────┼────┼────┼────┼───┼────┤
│活會會員人數 │ 20人 │ 20人 │ 18人 │ 18人 │ 18人 │ 18人 │ 17人 │ 17人 │ 16人 │ 14人 │
├───────┼────┼────┼────┼────┼────┼────┼────┼────┼───┼────┤
│向活會會員詐得│ │ │ │ │ │ │ │ │ │ │
│金 額│346,000 │346,000 │306,000 │324,000 │320,400 │322,200 │299,200 │294,100 │268800│228,200 │
├───────┼────┴────┴────┴────┴────┴────┴────┴────┴───┴────┤
│向活會會員詐得│3,054,900元 │
│總 額│ 共三會合計:6,011,800元 │
└───────┴────────────────────────────────────────────────┘
附表一:第三會冒標款項
┌───────┬───────────────────┐
│編 號 │第三會(C會) │
├───────┼───────────────────┤
│起 迄 日 期 │87年9月5日至89年12月5日 │
├───────┼───────────────────┤
│每 會 金 額 │貳萬元 │
├───────┼───────────────────┤
│會 員 人 數 │28人 │
├───────┼───────────────────┤
│冒 標 日 期 │87.10.5 │
├───────┼───────────────────┤
│冒標會員名稱 │林福源(人頭) │
├───────┼───────────────────┤
│冒 標 金 額 │2,500 │
├───────┼───────────────────┤
│活會會員人數 │23人 │
├───────┼───────────────────┤
│向活會會員詐得│402,500 │
│金額 │ │
├───────┼───────────────────┤
│向活會會員詐得│402,500元 │
│總額 │ │
│ │ 共三會合計:6,011,800元 │
└───────┴───────────────────┘
附表二:第一會活會會員名單(A會)
┌───┬─┬─┬─┬─┬─┬─┬─┬─┬─┬─┬─┬─┬─┬─┬─┬─┬─┬─┬─┬─┬─┬─┐
│ 吳│吳│吳│吳│吳│吳│吳│楊│蔡│蔡│鄧│蔡│林│顧│殷│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 學│炯│炯│添│添│素│盛│珠│清│清│道│美│國│太│正│ │ │勝│勝│富│昆│世││
│ 重│炤│炤│志│義│秋│助│圳│輝│輝│夫│理│強│太│忠│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
│ 吳│吳│吳│吳│吳│吳│吳│楊│蔡│蔡│鄧│蔡│林│顧│殷│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 富│炯│炯│添│添│素│盛│珠│清│清│道│美│國│太│正│ │ │勝│勝│富│昆│世││
│ 山│炤│炤│志│義│秋│助│圳│輝│輝│夫│理│強│太│忠│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
│ 吳│吳│吳│吳│吳│吳│吳│楊│蔡│蔡│鄧│蔡│林│顧│殷│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1 明│炯│炯│添│添│素│盛│珠│清│清│道│美│國│太│正│ │ │勝│勝│富│昆│世││
│ 進│炤│炤│志│義│秋│助│圳│輝│輝│夫│理│強│太│忠│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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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吳│吳│吳│吳│吳│吳│楊│蔡│蔡│鄧│蔡│林│顧│殷│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2 勝│炯│炯│添│添│素│盛│珠│清│清│道│美│國│太│正│ │ │勝│勝│富│昆│世││
│ 後│炤│炤│志│義│秋│助│圳│輝│輝│夫│理│強│太│忠│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
│ 吳│吳│吳│吳│吳│吳│吳│楊│蔡│蔡│鄧│蔡│林│顧│殷│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3 明│炯│炯│添│添│素│盛│珠│清│清│道│美│國│太│正│ │ │勝│勝│富│昆│世││
│ 發│炤│炤│志│義│秋│助│圳│輝│輝│夫│理│強│太│忠│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
│ 吳│吳│吳│吳│吳│吳│吳│楊│ │蔡│鄧│蔡│林│顧│ │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6 添│炯│炯│添│添│素│盛│珠│ │清│道│美│國│太│ │ │ │勝│勝│富│昆│世││
│ 志│炤│炤│志│義│秋│助│圳│ │輝│夫│理│強│太│ │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
│ 吳│吳│吳│吳│吳│吳│吳│楊│ │蔡│鄧│蔡│林│顧│ │金│永│謝│謝│林│賴│劉│共│
│7 富│炯│炯│添│添│素│盛│珠│ │清│道│美│國│太│ │ │ │勝│勝│富│昆│世││
│ 吉│炤│炤│志│義│秋│助│圳│ │輝│夫│理│強│太│ │鼎│進│後│後│美│山│霖│人│
├───┼─┼─┼─┼─┼─┼─┼─┼─┼─┼─┼─┼─┼─┼─┼─┼─┼─┼─┼─┼─┼─┼─┤
│ 吳│ │吳│吳│吳│吳│ │楊│ │ │ │ │林│ │ │ │永│ │謝│ │賴│劉│共│
│5 添│ │炯│添│添│素│ │珠│ │ │ │ │國│ │ │ │ │ │勝│ │昆│世││
│ 義│ │炤│志│義│秋│ │圳│ │ │ │ │強│ │ │ │進│ │後│ │山│霖│人│
├───┼─┼─┼─┼─┼─┼─┼─┼─┼─┼─┼─┼─┼─┼─┼─┼─┼─┼─┼─┼─┼─┼─┤
│ 吳│ │吳│吳│吳│吳│ │楊│ │ │ │ │ │ │ │ │永│ │謝│ │賴│劉│共│
│7 素│ │炯│添│添│素│ │珠│ │ │ │ │ │ │ │ │ │ │勝│ │昆│世│9│
│ 秋│ │炤│志│義│秋│ │圳│ │ │ │ │ │ │ │ │進│ │後│ │山│霖│人│
├───┼─┼─┼─┼─┼─┼─┼─┼─┼─┼─┼─┼─┼─┼─┼─┼─┼─┼─┼─┼─┼─┼─┤
│ 楊│ │吳│吳│吳│吳│ │楊│ │ │ │ │ │ │ │ │永│ │謝│ │賴│劉│共│
│8 珠│ │炯│添│添│素│ │珠│ │ │ │ │ │ │ │ │ │ │勝│ │昆│世│9│
│ 圳│ │炤│志│義│秋│ │圳│ │ │ │ │ │ │ │ │進│ │後│ │山│霖│人│
└───┴─┴─┴─┴─┴─┴─┴─┴─┴─┴─┴─┴─┴─┴─┴─┴─┴─┴─┴─┴─┴─┴─┘
附表二:第一會活會會員名單(B會)
┌───┬─┬─┬─┬─┬─┬──┬─┬─┬─┬─┬──┬─┬─┬─┬─┬─┬─┬─┬─┬─┬─┐
│ 吳│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何│何│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8 學│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竹│中│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重│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和│平│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劉│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何│何│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9 大│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竹│中│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川│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和│平│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陳│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何│何│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 慶│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竹│中│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龍│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和│平│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蔡│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1 清│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 │ │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輝│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謝│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2 勝│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 │ │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後│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謝│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3 勝│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 │ │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後│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陳│吳│劉│蔡│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4 玉│玉│世│清│清│茂│太太│素│ │ │ │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英│庚│霖│輝│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王│吳│劉│ │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6 玉│玉│世│ │清│茂│太太│素│ │ │ │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沙│庚│霖│ │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金│吳│劉│ │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梁│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7 │玉│世│ │清│茂│太太│素│ │ │ │太太│清│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鼎│庚│霖│ │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泉│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鄭│吳│劉│ │蔡│陳│林吳│吳│金│ │ │曾吳│ │陳│楊│謝│謝│鄭│鄭│王│黃│共│
│9 義│玉│世│ │清│茂│太太│素│ │ │ │太太│ │玉│珠│勝│勝│進│義│玉│國││
│ 和│庚│霖│ │輝│發│太太│秋│鼎│ │ │太太│ │英│圳│後│後│道│和│沙│書│人│
├───┼─┼─┼─┼─┼─┼──┼─┼─┼─┼─┼──┼─┼─┼─┼─┼─┼─┼─┼─┼─┼─┤
│ 黃│ │劉│ │蔡│陳│林吳│吳│ │ │ │曾吳│ │陳│楊│謝│謝│鄭│鄭│王│ │共│
│ 吳│玉│世│ │清│茂│太太│素│ │ │ │太太│ │玉│珠│勝│勝│進│義│玉│ ││
│ 素│庚│霖│ │輝│發│太太│秋│ │ │ │太太│ │英│圳│後│後│道│和│沙│ │人│
│ 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第三活會會員名單(C會)
┌──┬─┬─┬─┬─┬─┬─┬─┬─┬─┬─┬─┬─┬─┬─┬─┬─┬─┬─┬─┬─┬─┬─┬─┬─┐
│吳│賴│蔡│蔡│宏│吳│吳│賴│陳│王│蔣│鄭│吳│吳│鄧│蔡│吳│吳│林│陳│賴│陳│李│李│共│
│9學│榮│清│清│ │添│添│炳│再│德│ │義│鉦│鉦│道│美│炯│炯│永│有│國│文│月│太││
│5重│聰│輝│輝│成│志│志│煌│添│寬│德│和│村│村│夫│理│炤│炤│能│江│鎮│章│霞│太│人│
├──┼─┼─┼─┼─┼─┼─┼─┼─┼─┼─┼─┼─┼─┼─┼─┼─┼─┼─┼─┼─┼─┼─┼─┼─┤
│林│賴│蔡│蔡│宏│吳│吳│賴│陳│王│蔣│鄭│吳│吳│鄧│蔡│吳│吳│林│陳│賴│陳│李│李│共│
│福│榮│清│清│ │添│添│炳│再│德│ │義│鉦│鉦│道│美│炯│炯│永│有│國│文│月│太││
│5源│聰│輝│輝│成│志│志│煌│添│寬│德│和│村│村│夫│理│炤│炤│能│江│鎮│章│霞│太│人│
└──┴─┴─┴─┴─┴─┴─┴─┴─┴─┴─┴─┴─┴─┴─┴─┴─┴─┴─┴─┴─┴─┴─┴─┴─┘
附表三:會員名單
┌──┬────────────────────────────────┐
│編號│第 一 會 │
├──┼──┬──┬───┬──┬───┬─┬─┬─┬─┬─┬─┬─┬─┤
│會 │ 吳│吳 │ 吳 │吳 │ 吳 │吳│吳│吳│吳│吳│吳│楊│蔡│
│員 │ 學│明人│ 明人 │富人│ 富人 │炯│炯│添│添│素│盛│珠│清│
│名 │ 重│進頭│ 發頭 │吉頭│ 山頭 │炤│炤│志│義│秋│助│圳│輝│
│單 │ │ │ │ │ │ │ │ │ │ │ │ │ │
│ ├──┼──┼───┼──┼───┼─┼─┼─┼─┼─┼─┼─┼─┤
│ │ 蔡│鄧 │蔡 │林 │顏 │殷│金│永│謝│謝│林│賴│劉│
│ │ 清│道 │美 │國 │太 │正│ │ │勝│勝│富│炳│世│
│ │ 輝│夫 │理 │強 │太 │忠│鼎│進│後│後│美│煌│霖│
└──┴──┴──┴───┴──┴───┴─┴─┴─┴─┴─┴─┴─┴─┘
┌──┬────────────────────────────────┐
│編號│第 二 會 │
├──┼──┬──┬───┬──┬───┬─┬─┬─┬───┬─┬─┬─┤
│會 │ 吳│陳 │ 吳 │劉 │ 劉 │蔡│蔡│陳│林吳1│吳│金│黃│
│員 │ 學│慶人│ 玉 │大人│ 世 │清│清│茂│太太股│素│ │國│
│名 │ 重│龍頭│ 庾 │川頭│ 霖 │輝│輝│發│太太 │秋│鼎│書│
│單 │ │ │ │ │ │ │ │ │、合 │ │ │ │
│ ├──┼──┼───┼──┼───┼─┼─┼─┼───┼─┼─┼─┤
│ │ 何│何 │曾吳1│梁 │陳 │楊│謝│謝│ 鄭 │鄭│王│ │
│ │ 竹│中 │太太股│清 │玉 │珠│勝│勝│ 進 │義│玉│ │
│ │ 和│平 │太太 │泉 │英 │圳│後│後│ 道 │和│沙│ │
│ │ │ │、合 │ │ │ │ │ │ │ │ │ │
└──┴──┴──┴───┴──┴───┴─┴─┴─┴───┴─┴─┴─┘
┌──┬───────────────────────────────────┐
│編號│第 三 會 │
├──┼──┬──┬──┬──┬───┬─┬─┬─┬─┬─┬─┬──┬──┬─┤
│會 │ 吳│陳 │ 賴 │劉 │ 吳 │蔡│蔡│宏│吳│吳│賴│陳 │王 │蔣│
│員 │ 學│慶人│ 榮 │大人│ 有人 │清│清│ │添│添│炳│再 │德 │ │
│名 │ 重│龍頭│ 聰 │川頭│ 財頭 │輝│輝│成│志│志│煌│添 │寬 │德│
│單 │ │ │ │ │ │ │ │ │ │ │ │ │ │ │
│ ├──┼──┼──┼──┼───┼─┼─┼─┼─┼─┼─┼──┼──┼─┤
│ │ 鄭│吳 │吳 │鄧 │蔡 │吳│吳│林│陳│賴│陳│林 │李 │李│
│ │ 義│鉦 │鉦 │道 │美 │炯│炯│永│有│國│文│福人│月 │太│
│ │ 和│村 │村 │夫 │理 │炤│炤│能│江│鎮│章│源頭│霞 │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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