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68號
CHDV,98,除,168,200904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李伯仲即晉豪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8號│
├──┬───────┬─────────┬───────┬───────┬────────┬────────┬──┤
│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97年12月16日 │未記載 │15,000元 │AK0000000 │ │
│ │行南彰化分行(│彰化分行 │ │ │ │ │ │
│ │負責人:陳士雄│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