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852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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