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493號
CHDV,98,繼,493,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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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竹塘鄉○○路新吉巷18
號)於民國98年3月22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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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