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伯勳
相 對 人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上三相對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柯開運律師
參加調解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楊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31號(即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因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黃綉鈴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到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柯開運律師 到
相對人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施伯勳 到
參加調解人訴訟代理人楊進富 到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願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貳佰陸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此金額包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各項理賠金額。
二、上開金額扣除聲請人已受領之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餘
款貳佰伍拾萬元,雙方同意由參加調解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於民國98年5 月31日前給付予聲請人。
如參加調解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未如期
給付,則由相對人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三、付款方式:由參加調解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
公司直接將貳佰伍拾萬元整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四、聲請人拋棄對於相對人乙○○、相對人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相對人勝億工程有限公司就本事件對聲請人所應負賠償
責任之其餘請求權。拋棄效力不及於其他對聲請人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
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黃綉鈴律師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柯開運律師
相對人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施伯勳
參加調解人訴訟代理人楊進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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