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91號
CHDV,98,司拍,91,2009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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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 同)97年2月4日,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 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27年1月31日,以擔保銘陽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 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甲○○即銘 陽企業社、戊○○及乙○○於97年2月14日,以共同簽發本 票方式,向聲請人借款1,966,200元,到期日為97年11月19 日,詎屆期提示尚有811,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未清償 ,而相對人甲○○設定抵押之不動產雖已部分移轉與相對人 丙○○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及第867條但書之規定, 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3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 務人戊○○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 通知已於98年4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等迄今 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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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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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和東 │ │260-4 │建│00 │00 │76.00 │全部 │所有權人莊鴻│
│ │ │ │ │ │ │ │ │ │ │ │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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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50 │彰化縣和美鎮○○○○段260-4地 │鋼筋混凝土造4 │1層:35.15;2層:50.90│陽台:13.6│全部 │所有權人甲○○
│ │ │友路146號 │號 │層樓房 │;3層:50.90;4層:50.│2;平台:4│ │ │
│ │ │ │ │ │90;騎樓:14.70;合計 │.54;屋頂 │ │ │
│ │ │ │ │ │:202.55  │突出物:9.│ │ │
│ │ │ │ │ │ │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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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