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48號
CHDV,98,司拍,48,2009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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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間聲
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前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98年3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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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