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63號
CHDV,98,司促,6163,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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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劉信明」?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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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