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和裕玻璃明鏡
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委任狀漏蓋代理人甲○○之印章,請代理人於委任
狀補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
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
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
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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