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
債 權 人 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宏泉橡膠包紗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
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
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
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之相關資料(如三聯單發票、送貨單...等
),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