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債 權 人 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請求標的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萬捌仟零捌拾伍元,而請求原因事實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捌仟零叁拾伍元,請具狀釋明何者為正確,並請務必提出更正
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
2.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請提出聲
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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