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安美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柒仟叁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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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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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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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2,353元 │98年3月17日 │2.5% │98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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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48,527元 │98年3月17日 │2.5% │98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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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670,594元 │98年3月17日 │4.294% │98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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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5,891元 │98年3月17日 │4.294% │98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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