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聖炘企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聖炘企業有限公司、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
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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