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321號
CHDV,98,司促,5321,200904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