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709號
CHDV,98,司促,4709,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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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民國
   (下同)97年7月16日起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金額新臺
   幣1130萬元正,並邀同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
   期限自97年7月16日起至各到期日止,借用人應於每月借
   款相對日償還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而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10,4
   66,664元暨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依授信契
   約書第七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債務人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5│
│  │630000│限公司、郭│月19日起  │      │7       │
│  │0元  │振武、藍麗│      │      │       │
│  │   │萍    │      │      │       │
├──┼───┼─────┼──────┼──────┼───────┤
│ 2 │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8│
│  │291666│限公司、郭│月16日起  │      │       │
│  │4元  │振武、藍麗│      │      │       │
│  │   │萍    │      │      │       │
├──┼───┼─────┼──────┼──────┼───────┤
│ 3 │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8│
│  │125000│限公司、郭│月16日起  │      │       │
│  │0元  │振武、藍麗│      │      │       │
│  │   │萍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000│限公司、郭│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振武、藍麗│      │      │百分之十,逾期│
│  │   │萍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1666│限公司、郭│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振武、藍麗│      │      │百分之十,逾期│
│  │   │萍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000│限公司、郭│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振武、藍麗│      │      │百分之十,逾期│
│  │   │萍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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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