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2號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再審聲請書。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即 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所犯罪既經二審法院判決確定,其聲 請再審應向二審法院為之,而竟向一審法院聲請再審,其聲 請再審程式顯已違反上開規定,自應駁回之 (參照刑事法律 問題研究第11輯390-392頁,司法院83年07月28日83廳刑一 字第13283號函所示座談會見解)。再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 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 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 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照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38 期0000-0000頁)。從而,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 審聲請之程序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 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 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97年10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處甲○○犯如附 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部分)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 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特約商店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 造之「朱耿毅」、「胡秀蓉」、「曾志忠」署押,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特約商店 之留存簽帳單上所偽造之「朱耿毅」、「胡秀蓉」、「曾志 忠」署押,均沒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於98年2 月6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被告上 訴駁回,其中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為刑法第321 條 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之部分,依法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而確定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案號判決各1件 在卷可稽。據此,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對附表一編號二至八 所示之竊盜罪部分,聲請再審,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提起,其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程式違背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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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皮包各1 │觸犯法條及│宣告刑 │
│ │ │ │ │個,內含下列財物)│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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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4月8│臺南縣新營市中│徐慧如│現金新臺幣(下同)│刑法第321 │黃慶昭處有期徒刑拾│
│ │日17時30│正路110-1 號之│ │12000元、健保卡1 │條第1項第4│月,許原國處有期徒│
│ │分 │芙倫詩補習班 │ │張 │款之結夥竊│刑玖月(甲○○部分│
│ │ │ │ │ │盜罪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 │另案審理,不在本案│
│ │ │ │ │ │ │起訴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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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4月9│彰化市○○路1 │朱耿毅│現金7000元、身分證│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日13時30│段134號之詮友 │ │、健保卡、駕照、國│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分 │醫療器材行 │ │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55│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00000000000000號信│ │ │
│ │ │ │ │用卡各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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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4月1│彰化縣員林鎮莒│張惠雅│現金1300元、健保卡│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0日14時 │光路323號之高 │ │1張 │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45分 │島健康生活館 │ │ │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 │ │ │盜罪 │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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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4月1│彰化縣花壇鄉中│胡秀蓉│現金4000元、國泰世│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0日18時 │山路1段383號之│ │華銀行卡號00000000│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30分 │愛加倍閱讀生活│ │00000000號信用卡、│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館 │ │永豐銀行卡號457951│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 │、玉山銀行卡號5521│ │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 │ │ │卡各1張及證件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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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4月1│新竹市○○路2 │康有君│現金26000元 │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2日13時 │段412號之貝裘 │ │ │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 │莉天然美體生活│ │ │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事業館前 │ │ │盜罪 │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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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4月1│新竹縣竹北市光│曾志忠│現金5000元、美金現│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2日14時 │明六路東一段 │ │金200元、中國信託 │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57分 │251號1樓聖德斯│ │銀行卡號0000000000│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天然有機食品門│ │093199號信用卡、台│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市 │ │北富邦銀行卡號5520│ │ │
│ │ │ │ │000000000000、5520│ │ │
│ │ │ │ │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 │ │ │卡各1張及證件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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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4月1│臺中市○○路3 │劉美麗│大同牌TS-916型號手│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3日16時 │段1093號之宸舍│ │機1支 │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30分 │家俱 │ │ │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 │ │ │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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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4月1│苗栗縣頭份鎮民│溫雅淳│現金22500元、花旗 │刑法第321 │甲○○處有期徒刑壹│
│ │5日14時 │鎮里○○路137 │ │銀行卡號0000000000│條第1項第4│年,黃慶昭處有期徒│
│ │30分 │號之魔法氣球店│ │893401號信用卡、玉│款之結夥竊│刑拾月,許原國處有│
│ │ │ │ │山、荷蘭、渣打銀行│盜罪 │期徒刑玖月 │
│ │ │ │ │信用卡各1張及證件 │ │ │
│ │ │ │ │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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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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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盜用之信用卡 │盜刷金額及│觸犯法條及罪名│論罪法條及罪│宣告刑 │
│ │ │ │ │詐得之物品│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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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4月9│彰化市金馬│朱耿毅所有之國│145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16│路2段321號│泰世華銀行卡號│NOKIA6500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分 │地下1樓之 │00000000000000│型手機1支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曉峰通訊行│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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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4月9│彰化市中山│朱耿毅所有之國│5735元,衣│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36│路2段429號│泰世華銀行卡號│服3件及褲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分 │全統運動用│00000000000000│子2件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品永樂店 │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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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4月9│彰化市民權│朱耿毅所有之國│259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49│路245號全 │泰世華銀行卡號│筆記型電腦│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分 │國電子民權│00000000000000│1部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店 │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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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4月9│彰化市和平│朱耿毅所有之國│156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日14時58│路4段天燿 │泰世華銀行卡號│金飾1件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分 │珠寶銀樓 │0000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 │51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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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4月 │員林鎮中山│胡秀蓉所有之永│316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0日18時│路474號之 │豐銀行卡號4579│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10分 │台灣金記銀│000000000000號│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樓 │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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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年4月 │員林鎮中山│胡秀蓉所有之永│550元,運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0日18時│路2巷100號│豐銀行卡號4579│動鞋1雙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47分 │之全家福鞋│000000000000號│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子專賣店 │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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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4月 │埔心鄉中山│胡秀蓉所有之永│28000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0日18時│路319號1樓│豐銀行卡號4579│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56分 │之北極心金│000000000000號│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飾珠寶店 │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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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4月 │新竹市民族│曾志忠所有之中│28785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號4樓之│國信託商業銀行│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47分 │金緻品銀樓│卡號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 │093199號信用卡│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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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4月 │新竹市中華│曾志忠所有之中│680元,薰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段190號│國信託商業銀行│衣草沐浴膠│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47分 │2樓歐舒丹 │卡號0000000000│1瓶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保養品店 │093199號信用卡│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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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4月 │新竹市中華│曾志忠所有之中│29105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段190號│國信託商業銀行│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49分 │2樓點晴品 │卡號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珠寶店 │093199號信用卡│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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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年4月 │新竹市民族│曾志忠所有之台│58786元, │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甲○○處有期徒刑陸│
│ │12日15時│路2號4樓鎮│北富邦銀行卡號│金項鍊1條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黃慶昭處有期徒│
│ │39分 │金店 │00000000000000│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伍月,許原國處有│
│ │ │ │05號信用卡 │ │條第1項之詐欺 │ │期徒刑肆月 │
│ │ │ │ │ │取財罪 │ │ │
├──┼────┼─────┼───────┼─────┼───────┼──────┼─────────┤
│12 │97年4月 │苗栗縣頭份│溫雅淳所有之玉│1800元,公│刑法第216、210│刑法第216、2│黃慶昭處有期徒刑伍│
│ │15日15時│鎮○○路 │山銀行信用卡 │事包1個 │條之行使偽造私│10條之行使 │月,許原國處有期徒│
│ │5分 │108號金華 │ │ │文書罪及第339 │偽造私文書罪│刑肆月(甲○○部分│
│ │ │皮飾店 │ │ │條第1項之詐欺 │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 │ │取財罪 │ │另案審理,不在本案│
│ │ │ │ │ │ │ │起訴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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