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351號
CHDM,98,易,351,200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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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584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3年起至97年4月間止,任職於臺北市中山區 ○○○路2段31號5樓之1「羅登光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羅登公司),擔任該公司業務專員,並自96年間起擔任業務 主管,負責該公司北投、天母、淡水、石牌、士林等臺北北 區之業務推廣、招攬客戶及代收客戶應繳帳款等工作,為從 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 為下列行為:
①其自95年2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利用向羅登公司之客戶 「日昌」、「宏遠」、「高科技」等眼鏡公司收取羅登公 司貨款之機,陸續向該等客戶收取共計新臺幣(下同) 1871 65元之貨款後,均未繳回公司,而基於接續之犯意 ,先後將該等所收取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 入己。嗣於95年11月間為羅登公司發覺後,甲○○書立悔 過書並全數償還所侵占之款項,羅登公司乃同意不追究甲 ○○之刑事責任,並仍令甲○○繼續擔任該公司業務員一 職。
②惟甲○○仍不知悔改,竟另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又 利用其向羅登公司客戶代收貨款之機,自96年8月起至97 年2月止,陸續向附表一所示羅登公司之客戶收取如附表 一所示之帳款共計480450元後,仍未繳回公司,而基於接 續之犯意,將所收取之款項陸續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 侵占入己。
③後於97年4月3日,羅登公司再度查覺甲○○之侵占犯行, 乃將甲○○調職至內勤部門,惟甲○○竟仍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明知自己已無權限代理羅登公司向客戶收取帳 款,仍於97年4月間(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誤載 為97年3月份)利用下班時間,向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公



司之負責人佯稱欲收取羅登公司97年3月份之帳款,致該 等公司之負責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 金額款項共計34275元交付給甲○○(詳細之犯罪時點、 各次詐騙之金額均參見附表二)。
二、案經羅登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 審應行合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永宗於警、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復有被告於97年4月3日簽立之本票、97年4月10 日 書立之自白書、悔過書、詐欺金額明細表、羅登公司95年12 月4日支出證明單、扣款明細各1紙及付款證明書共19紙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經查:
㈠就犯罪事實欄①之部分:
本件被告甲○○任職於羅登公司,擔任該公司業務專員, 負責該公司北投、天母、淡水、石牌、士林等臺北北區之 業務推廣、招攬客戶及代收客戶應繳帳款等工作,為從事 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金 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 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95年2月間起至 同年8月間止,出於一個業務侵占犯意之決定,利用代羅



登公司向其之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 屬於羅登公司之貨款共187165元予以侵占入己,核其行為 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所侵害者均屬羅登公司之 財產法益,從一般健全之社會成員所認知,可認其上開客 觀上之數行為,乃為達成其同一業務侵占犯行之各個舉動 ,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 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 要件皆相符,但自被告主觀上之犯意而言,應認其係以各 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 時點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 ,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此部分犯 行應屬接續犯,以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又查其行為延續 至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新法 ,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適用,附此敘明。
㈡就犯罪事實欄②之部分:
被告出於一個侵占犯意之決定,於96年8月起至97年2月止 ,利用為羅登公司代收貨款而迭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羅登 公司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屬 於羅登公司之貨款共計480450元予以侵占入己,亦屬達成 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 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前揭說明,亦應視為一行為之接 續實施,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此部分亦屬同一業務 侵占犯行之接續。
㈢就犯罪事實欄③之部分:
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 接續犯之構成,如上開說明,係以侵害同一法益為要件, 而本件被告所犯之詐欺犯行,被害人不同,所侵害之法益 亦屬有異,已與接續犯之要件有間。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學理上所謂「集合犯」, 係指刑事法上按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徵之犯罪行 為態樣,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者,始於刑法評價上認僅成立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



,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查本件被告於97 年3月份為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並未具有職業性、營 業性或收集性之性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 未於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為「集合犯」,故本院認被告所 為如附表二所示之3次詐欺,亦不具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性 質,應採一罪一罰,而分別論以3次之詐欺罪,並予分論 併罰。是檢察官認被告係基於詐欺之單一集合犯意,容有 誤會。
四、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①、②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與犯罪 事實欄③所示之詐欺犯行,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牟取利益,竟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侵占告訴人款項,罔顧雙方間之信賴關係,侵害 羅登公司經營獲利之利益,被告侵占及詐騙之金額合計達70 1890元,數量非寡,且告訴人於被告第一次業務侵占犯行查 覺後,仍不念舊惡,不吝給其自新機會,然被告竟忍心辜負 告訴人之期待,再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告訴人更多款項, 甚而於第二次業務侵占犯行被查獲後,仍繼續向告訴人之客 戶詐騙款項,至不可取,毫無悔意,惟念其已將犯罪事實欄 ①之部分所侵占之款項賠償給告訴人,有被告簽立之本票1 紙附卷可佐,並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①之 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業務侵占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主文所示,並與其餘 不適用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客戶名稱 │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
├──┼──────────┼────────┼───────┤
│ 1 │國昌隱形眼鏡公司 │96年12月份 │6600元 │
│ │ ├────────┼───────┤
│ │ │97年1月份 │7000元 │
│ │ ├────────┼───────┤
│ │ │97年2月份 │7700元 │
├──┼──────────┼────────┼───────┤
│ 2 │第一隱形眼鏡有限公司│96年11月份 │3990元 │
│ │ ├────────┼───────┤
│ │ │96年12月份 │2250元 │
│ │ ├────────┼───────┤
│ │ │97年1、2月份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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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視界 │96年12月份 │2480元 │
│ 3 │ ├────────┼───────┤
│ │ │97年1月份 │2150元 │
│ │ ├────────┼───────┤
│ │ │97年2月份 │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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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凹凸眼鏡行 │ │31000元 │
├──┼──────────┼────────┼───────┤




│ 5 │合峰 │ │6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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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世茂光學眼鏡 │96年11月、12月份│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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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蘭州富雄 │96年12月份 │6500元 │
│ │ ├────────┼───────┤
│ │ │97年1月份 │6600元 │
│ │ ├────────┼───────┤
│ │ │97年2月份 │5000元 │
├──┼──────────┼────────┼───────┤
│8 │巴比倫 │96年11月份 │8800元 │
│ │ ├────────┼───────┤
│ │ │96年12月份 │7000元 │
│ │ ├────────┼───────┤
│ │ │97年1月份 │5600元 │
│ │ ├────────┼───────┤
│ │ │97年2月份 │3500元 │
├──┼──────────┼────────┼───────┤
│9 │明恩 │96年11月份 │12100元 │
│ │ ├────────┼───────┤
│ │ │96年12月份 │2800元 │
│ │ ├────────┼───────┤
│ │ │97年1月份 │5000元 │
│ │ ├────────┼───────┤
│ │ │97年2月份 │5700元 │
├──┼──────────┼────────┼───────┤
│10 │光全隱形眼鏡公司 │96年12月份 │10200元 │
│ │ ├────────┼───────┤
│ │ │97年1月份 │8200元 │
│ │ ├────────┼───────┤
│ │ │97年2月份 │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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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淡水視友 │96年11、12 月份 │16900元 │
├──┼──────────┼────────┼───────┤
│12 │重慶龍祥 │96年12月份 │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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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石牌眼鏡行 │ │350元 │
├──┼──────────┼────────┼───────┤
│14 │喜樂門--東園 │96年12月份 │4550元 │
│ │ ├────────┼───────┤




│ │ │97年1月份 │2225元 │
│ │ ├────────┼───────┤
│ │ │97年2月份 │3800元 │
├──┼──────────┼────────┼───────┤
│15 │名匠堂眼鏡有限公司(│96年8月份 │16550元 │
│ │寶興) ├────────┼───────┤
│ │ │96年9月份 │13290元 │
│ │ ├────────┼───────┤
│ │ │96年11月份 │11105元 │
│ │ ├────────┼───────┤
│ │ │96年12月份 │14070元 │
│ │ ├────────┼───────┤
│ │ │97年1月份 │14665元 │
│ │ ├────────┼───────┤
│ │ │97年2月份 │6850元 │
├──┼──────────┼────────┼───────┤
│16 │北投日昇 │97年2月份 │3575元 │
├──┼──────────┼────────┼───────┤
│17 │新向眼鏡有限公司 │ │120000元 │
├──┼──────────┼────────┼───────┤
│18 │天文 │ │52500元 │
├──┼──────────┼────────┼───────┤
│合計│ │ │480450元 │
└──┴──────────┴────────┴───────┘
附表二:
┌──┬─────────┬───────┬────┬────────────┐
│編號│詐欺對象 │詐欺時間 │詐欺金額│主文 │
├──┼─────────┼───────┼────┼────────────┤
│ 1 │喜樂門--東園 │97年4月間某日 │200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2 │名匠堂眼鏡有限公司│97年4月間某日 │11750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叄月。 │
├──┼─────────┼───────┼────┼────────────┤
│ 3 │北投日昇 │97年4月間某日 │20525元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合計│ │ │3427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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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匠堂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登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向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