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4號
PTDV,98,訴,34,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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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被告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借款期間自96年11月21日起至101 年11月21日止,約定利息 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4.12%加3.52碼(每碼0.25%),計為 年利率5 %;嗣後隨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另約定於遲 延還本或遲延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沙柏萊家居設 計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97年3 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 息,依借據之約定,被告喪失其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到 期,被告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應立即清償積欠之本金 1,941,060 元及自97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授信攤還 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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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沙柏萊家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