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61號
聲 明 人 甲○○
丙○○
乙○○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郭姿琳、郭雨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子
女郭文維、郭文敏、郭姿琳、郭文德、郭惠燕、郭玉伶、郭
俊傑、郭千瑜、郭雨新)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
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
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