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361號
PTDV,98,繼,361,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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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61號
聲 明 人 甲○○
      丙○○
      乙○○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郭姿琳郭雨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子
  女郭文維郭文敏郭姿琳、郭文德、郭惠燕、郭玉伶、郭
  俊傑、郭千瑜郭雨新)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
  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
  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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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